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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
时间:2016-05-16 00:41:38  来源:综合科  作者:

 关于印发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
 

各科、各直属事业单位:

依据有关规定,经研究,制定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》,现予以印发,请认真遵照执行。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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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6年5月16

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

 

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管理,严肃工作纪律,提高工作效率,提升工作人员的敬业精神,促进机关作风建设,激发全体职工干事创业和学习创新的热情,充分实现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机结合的目的,根据《公务员法》、《劳动法》、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》、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相关实施细则和办法,结合我办实际,对考勤工作作如下规定:

一、工作纪律

全办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机关工作纪律和劳动纪律,按规定的作息时间准时上下班,超过上班时间到达视为迟到,提前下班为早退,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视为旷班:

1、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脱离工作岗位的;

2、请假期限已满,不续假或未获批准而不到工作岗位的;

3、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,不按时到岗位工作的;

4、在上班时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事情的;

5、其他应当按旷班处理的。

迟到、早退5次算旷班1天。旷班连续超过3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班超过7天的,年度考核定为“基本称职(基本合格)”等次;旷班或者因公外出、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,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,予以辞退,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除聘用合同。

二、假期的种类与待遇

()国内探亲假

机关、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,与配偶不住在一起,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,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;与父亲、母亲都不住在一起,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,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。但是,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,不享受本规定探亲待遇。

假期:职工探望配偶的,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,假期为30天。未婚职工探望父母,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,假期为20天。如果因为工作需要,当年不能给予假期,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1次的,可以两年给假1次,假期为45天。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,每四年给假1次,假期为20天。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。

 ()年休假

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,享受带薪年休假。

1、假期: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,年休假5天;满10年不满20年的,年休假10天;满20年的,年休假15天。国家法定休假日、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。

2、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:

(1) 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;

(2)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,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;

(3)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,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;

(4)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,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。

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历、学位等教育的,其脱产参加集中面授的时间,应计入本人的年休假时间。

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,年内又出现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,不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。

3、机关、各事业单位应当合理安排职工休假,当年休假不得在下一年使用。

(三)产假

女职工因分娩和妊娠可享受产假。

1、假期

(1)女职工正常分娩者(含提前或超期分娩),给予98天产假(其中产前15天,产后休息83天)。难产或双生以上的,增加产假15天。

(2)女职工妊娠3个月内自然(人工)流产的,给予产假2030天;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,给予产假50天。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。

(3)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,若体力不支,经本人申请,单位批准,可请假休息,休息天数可计算在98天产假之内或作病假处理。

(4)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,每天给予两次哺乳 (含人工喂养)时间,每次30分钟。多胞胎生育的,每多哺乳一个婴儿,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。每天两次哺乳时间,可以合并使用。

(5)2016122起,符合法律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,不分孩次,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,增加产假六十日,男方享受7天护理假。

(6)对计划外分娩和妊娠的,按照国家、省、市有关规定办理。

2、工资待遇及其他规定

正常产假不影响晋级和工资调整,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休产假和哺乳假的,其试用期相应延长。

()病假

职工因病需要治疗或不能坚持工作进行疗养的可请病假。

1、职工请病假需持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和建议书。

2、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。

3、除工伤外,当年病假超过2个月的,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。

4、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休病假的,试用期相应延长。

()事假

1、除单位重大集体活动外,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均可享受事假待遇。当年事假累计少于或等于本人年休假天数,本人又自愿放弃年休假的,事假可以顶替年休假。

2、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计算。

3、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,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。

()婚假

按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,可享受3天婚假。

 ()丧假

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(父母、配偶、子女)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,可请丧假料理丧事。

根据具体情况,由单位领导批准,酌情给予35天的丧假。路程远的可适当给予路程假。

工作人员请假期间的待遇按国家、省有关规定执行。     

三、请假的审批权限与手续

(一)病假、事假的审批权限

1、职工请假,坚持事先请假、事后销假、分级负责、严格管理和按规定权限、程序审批的原则,需本人书面申请,逐级审批,并报综合科备案。

2、请假一天以内(含一天),科室人员由科室负责人批准,科长由分管领导批准;科室人员及科室负责人请假两天以上(含两天)的,由分管领导批准,请假三天以上(含三天)的,须经分管领导同意,报办主要领导批准,办领导班子成员请假由办主要领导批准(主要领导外出或年休期间由指定负责人代理职权)。请假一律实行请假条制度,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,应先电话、短信或委托他人代请假,后由本人补办书面请假手续。不按规定程序履行请假手续的一律按旷班处理。

(二)请、销假程序

1、干部职工请假,应办理完整的请假手续。请假期满后,请假人应及时向单位销假。病假者应持县级及以上医院或医疗机构康复证明(患传染病者须证明已无传染性)向单位提出销假申请,办理销假手续。

2、若遇特殊情况超假的,应办理续假手续。对于既无正当理由,又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班处理。

本办法下发后,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未尽事宜均按国家相关法律、法规和政策等执行。

 

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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