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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防工程平战结合开发使用的若干规定

时间:2013-11-01 10:45:25  来源:  作者:

一、利用人防工程的单位,可享受下列减免税优惠:
  (一)凡设有人民防空办公室的单位,按规定开发利用人防工程所收取的人防工程使用费收入,经税务机关批准、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;
  (二)利用人防工程从事种植、养殖业,经税务机关批准,免征营业税、所得税和增殖税;
  (三)用人防工程从事咨询业(包括科技、法律、会计、审计、税务等咨询业),信息业、技术服务业的独立企业或经营单位,自开业起,免征所得税l至2年;
  (四)用人防工程从事公用事业、商业、物资业、对外贸易业、仓储业、居民服务业、饮食业、文化教育事业、卫生事业,自开业之日起,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,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;
  (五)利用人防工程兴办的劳动服务业,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%的,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,可免征所得税3年;免税期满后当年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总数30%的,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,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;
二、对个体工商户,私营企业租用人防工程从事生产经营,其工商管理费收费标准可适当降低在1%至1.5%以内。  
三、对利用人防工程开办的娱乐业。文化市场管理费分别按下列标准收取:
  (一)歌厅、舞厅、卡拉0k厅、音乐茶座按现行标准的50%收取。
  (二)电子游艺、电动玩具、桌球、弹子机、打靶场等,按现行标准的中间价收取。
  四、对利用人防工程开办的娱乐业和旅馆业,其治安管理费,按地面标准的50%收取。
  五、利用人防工程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,其用电缴费按非商业照明电价执行。
  六、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,应做好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和消防安全工作。
  七、对利用人防工程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住和个体工商户,除工商、公安、文化、人防部门按有关规定分别收取工商管理费、治安费、文化市场管理费、工程使用费,其他部门一律不得收取费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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